2008年2月2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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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奋起抗诉 失地农民重展笑颜
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范跃红

  本报讯  2月21日,虽然是元宵节,可龙游县龙洲街道曹家村的刘永清夫妇却在自家的承包田里忙得不可开交。为了这2.38亩地,夫妇俩打了近两年官司,最终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拿回了承包地。
  1998年10月1日,刘永清和妻子管菊兰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期限为30年的5.31亩土地的承包合同。虽说每年要种两季水稻、一季油菜,劳作相当辛苦,但靠着这田地的收入维持一家的生计,刘永清夫妇也挺知足的。
  不料,2006年3月14日,同村村民李某、刘某以刘永清承包面积超标为由,强行从刘永清家承包经营的一块2.38亩土地中分别分割出0.5亩、0.69亩土地予以耕种。双方为此发生了冲突,虽经村干部调解,但也于事无补,李某、刘某仍然强占土地继续经营,刘永清剩下的一亩余田也因此无法耕种。
  无奈,刘永清向法院起诉。本以为自己手持土地承包合同,胜诉不在话下,没想到在苦等了几个月后,却得到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想到自己承包经营多年的田地被他人强占,自己却讨不回公道,刘永清一家只得叹气。裁定生效后,夫妻俩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龙游县检察院申诉。“事情虽小,但事关农民利益”,检察院决定受理。
  办案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卷材料、走访调查相关证人、调取有关证据后,认为这一裁定明显不当,并挑出四处“硬伤”:刘永清夫妇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裁定却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明”,属认定事实错误。裁定将因侵权关系引起的给付之诉,当成请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之诉,直接导致该案实体处理错误,是定性不准和适用法律不当。该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户施算表中,虽然刘永清应退出2.79亩,李某、刘某要分别补进0.96亩、0.71亩,但施算表仅是承包的一种计划、预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李某等人强占刘永清合法承包经营土地的理由,是证据采信明显有误。刘永清夫妇在收到受理案件和举证通知书后,两次申请法院调取他们在曹家经济合作社的土地承包权证,但法院在开庭前一直未予调取,开庭调取后也没有组织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这一审理程序显然不当,损害了刘永清夫妇的举证权利,并影响了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
  于是,龙游县检察院提请衢州市检察院抗诉。去年7月,衢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近日,法院经再审作出改判:李某、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刘永清夫妇所承包经营的2.38亩地块的侵害,恢复地块原状。
  春节前,李某等人终于将强占土地恢复原状,还给刘永清夫妇承包经营。至此,笼罩在刘家人脸上的愁云终于一扫而空。